不当使用远光灯引发事故,汨罗白水法庭调解促赔偿
2026-01-15 10:07:28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游岚 | 作者:任子墨          浏览量:1386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任子墨)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夜间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妥善化解了双方矛盾。

2024年4月1日晚,杨某驾驶摩托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一行人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行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在对向车道吴某驾驶的车辆切换为近光灯之后。而在事故发生前数十秒,吴某一直使用远光灯行驶,直至距离事发地点约30米处才切换为近光灯。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两处十级伤残,并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将驾驶员吴某、车辆所有人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庭审中,双方围绕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杨某认为,被告吴某存在超速及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吴某车辆与杨某并未发生直接接触,且事故发生时其已切换为近光灯,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具备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官说法:夜间行车正确使用灯光是驾驶员的基本法定义务,也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夜间会车时,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切换为近光灯。本案中,被告吴某未及时切换灯光,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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